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67號上訴人 吳基立 被上訴人 林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
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壹仟陸佰玖拾元,該裁定業於101年3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2紙附卷足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