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八號
聲請人乙○○住臺中被告甲○○男二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贓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九十一年易緝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次按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有罪判決之文義向法院聲明疑義者,僅以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為限。
二、查本院九十一年易緝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書所載之被告即當事人為甲○○(原名 曾家煉 ),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刑事卷宗查閱屬實,足證聲請人乙○○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參照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人並無提起本件聲請之權利,其聲請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江奇峰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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