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祐銓 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然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首開法條,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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