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潘進發 原告 潘碧穎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五股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潘碧穎未滿20歲,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二、提出原告二人及被害人 丁小燕 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