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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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繆琬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繆琬珺於民國105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7日止累計139,038元正未給付,其中132,649元為本金;5,09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繆琬珺於民國105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16,878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7日止累計90,918元正未給付,其中86,128元為本金;3,49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繆琬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5日止累計70,114元正未給付,其中65,150元為消費款;3,164元為循環利息;1,8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民國107年7月18日│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32649元│││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民國107年7月18日│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86128元│││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民國107年6月26日│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5150元│││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