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82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余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㈡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㈢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㈣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伍佰元,㈤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新臺幣185,000元債權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六條所載,……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又107年7月30日民事聲請狀請求新臺幣885,000元債權部分,依還款明細表所載,餘額855,000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㈠所示違約金、主文㈤所示金額之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㈠新台幣185,000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7年02月03日起至│2.86﹪│107年05月28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7年11月27日止│3.146﹪│││├─────────┼─────┤│││107年11月28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8年02月27日止│3.432﹪│└─────────┴────┴─────────┴─────┘┌──────────────────────────────┐│㈡新台幣289,287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7年02月20日起至│2.86﹪│107年03月12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7年09月11日止│3.146﹪│││├─────────┼─────┤│││107年09月12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3.432﹪│└─────────┴────┴─────────┴─────┘┌──────────────────────────────┐│㈢新台幣523,589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7年01月18日起至│2.944﹪│107年03月12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7年07月17日止││107年07月17日止│2.944﹪│├─────────┼────┼─────────┼─────┤│107年07月18日起至│4.977﹪│107年07月18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7年09月11日止│2.944﹪│││├─────────┼─────┤│││107年09月12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977﹪│└─────────┴────┴─────────┴─────┘┌──────────────────────────────┐│㈣新台幣662,500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7年01月18日起至│2.944﹪│107年03月15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7年07月17日止││107年07月17日止│2.944﹪│├─────────┼────┼─────────┼─────┤│107年07月18日起至│4.977﹪│107年07月18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7年09月14日止│2.944﹪│││├─────────┼─────┤│││107年09月15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977﹪│└─────────┴────┴─────────┴─────┘┌──────────────────────────────┐│㈤新台幣855,000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7年01月13日起至│2.944﹪│107年04月27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7年07月12日止││107年07月12日止│2.944﹪│├─────────┼────┼─────────┼─────┤│107年07月13日起至│4.977﹪│107年07月13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7年10月26日止│2.944﹪│││├─────────┼─────┤│││107年10月27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97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