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陳光鎮
楊秀英 陳彥碩 陳妍安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美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
賴巧淳 律師被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瑞鈴 被告 吳恊松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劉美香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