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斗保險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全
代 理 人 李坤聰
相 對 人 吳尚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斗保險小調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正禧
書 記 官 呂雅惠
調解委員 余福富
通 譯 蕭惠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代 理 人 李坤聰 到
相 對 人 吳尚師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新台幣26,000元整。
二、給付方式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按月於每月22日各給付新
台幣1,000元直至清償日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請人訴代 李坤聰
相 對 人 吳尚師
調解委員 余福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 記 官 呂雅惠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