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港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移送人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2月10日雲警港秩字第10000016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扣案KY潤滑劑壹
條、衛生紙壹團,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2月1日20時40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鄉○○村○○路○○號(○○○家庭理
髮)。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從事姦淫性
行為,代價新臺幣1,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關係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扣案KY潤滑劑1條、衛生紙1團。
(三)現場照片14幀。
(四)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分駐(派出)所臨檢紀錄表在卷可
稽。
三、扣案KY潤滑劑1條、衛生紙1團,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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