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我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3163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林我平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
可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
安全法第3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
可者,不得入出境。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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