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均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均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均宥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如附表,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102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6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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