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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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180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上開新舊法之規定經予比較後,可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時,依舊法仍應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然若適用新法,受刑人即有選擇權,可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若未請求時,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易服社會勞動後,即無須入監服刑。是兩相比較之結果,此部分顯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本件應適用上開新法之規定以決定是否定其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列受刑人張清傑因犯搶奪罪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張清傑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法適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附表:受刑人張清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搶奪│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5日│101年8月25日│101年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854號│字第18854號│字第9866號、第98│││││6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2│101年度訴字第252│101年度訴字第294││事實審││1號│1號│3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102年1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2│101年度訴字第252│101年度訴字第294││判決││1號│1號│3號││├────┼────────┼────────┼────────┤││判決│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7日│102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22號(編號1│字第422號(編號1│字第2180號(編號│││-2定應執行刑1年3│-2定應執行刑1年3│3-4定應執行刑10│││月,執行中,刑期│月,執行中,刑期│月,執行中,刑期│││101年12月27日-10│101年12月27日-10│102年11月24日-10│││2年11月23日)│2年11月23日)│3年9月23日)│└────────┴────────┴────────┴────────┘┌────────┬────────┬────────┬────────┐│編號│4│││├────────┼────────┼────────┼────────┤│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866號、第98│││││6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4││││事實審││3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4││││判決││3號││││├────┼────────┼────────┼────────┤││判決│102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180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10│││││月,執行中,刑期│││││102年11月24日-1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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