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彥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九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佐因犯竊盜、偽造文書、加重竊盜、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彥佐因犯竊盜、偽造文書、加重竊盜、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刑法第五十條修正條文已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嗣修正 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兩相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逕予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詳參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三、本件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六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已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檢察官訊問時,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訊問筆錄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附表:
受刑人李彥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偽造文書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20日│101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062號│偵字第16062號│偵字第12752、│││││141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227號│2227號│2582號││├────┼────────┼────────┼────────┤││判決│101.09.27│101.09.27│101.09.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決││2227號│2227號│2582號││├────┼────────┼────────┼────────┤││判決│101.10.22│101.10.22│101.11.12│││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297號│執字第12297號│執字第714號│└────────┴────────┴────────┴────────┘┌────────┬────────┬────────┬────────┐│編號│4│5│3│├────────┼────────┼────────┼────────┤│罪名│加重竊盜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9日│101年2月2日│101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752、│偵字第21539號│偵字第23889號│││141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豐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582號│605號│3665號││├────┼────────┼────────┼────────┤││判決│101.09.28│101.11.30│102.01.15│││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豐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決││2582號│605號│3665號││├────┼────────┼────────┼────────┤││判決│101.11.12│102.01.02│102.02.04│││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14號│執字第763號│執字第206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