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湧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