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告 許克敏 被告 曹景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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