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上訴人 李明智
李 楊月秀 李佩佩 李玫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 律師被上訴人華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宏裕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
邱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