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332號上訴人 李明智
楊月秀 李佩佩 李玫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 律師被上訴人華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宏裕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陳報系爭四一一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與華貴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全部相同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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