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孟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蔡孟修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附表一編號9、10外),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陸月
二、蔡孟修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附表二編號7、8外),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其餘聲請駁回(即附表一編號9、10、附表二編號7、8部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孟修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各就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二罰金部分,裁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本院查:㈠聲請准許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8、11至13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1部分):
⒈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簡字第43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本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6、1
3、54、59號、105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號、106年度原上更㈠字第1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82、3166、342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8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03、2152、3184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2至8、11至13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分別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⒉至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一編號2至8、11至13及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1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㈡聲請駁回部分(即附表一編號9、10部分及附表二編號7、8部分):
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10及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罪,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如附表一編號9、10(即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8(即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罪,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僅有1宣告刑,此有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誤認附表一編號8至10(即附表二編號6至8)為數罪,而就如附表一編號9、10及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罪,重複聲請定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2)犯罪日期104年5月4日下午5時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3年11月22日下午2時至4時許103年6月18日上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842、211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4年度審原簡字第43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21日104年9月30日105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審原簡字第4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9日105年6月16日105年12月1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072號(已執行完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85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631號編號456罪名肇事逃逸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4)犯罪日期103年9月9日晚間8時15分許104年2月1日103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42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082、20141、2329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6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106年2月22日(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6年2月23日)105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86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106年2月22日106年3月8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0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43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41號編號789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5)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6)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7)犯罪日期104年2月6日103年9月27日晚間某時至28日凌晨5時許103年9月29日凌晨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331、1235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原上更㈠字第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7日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0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987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9876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8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編號8、11、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6萬元編號1011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8)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9)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0)犯罪日期103年10月4日下午4時59分前某時103年10月12日下午5時許103年12月15日晚間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偵緝1165)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均誤載為987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均誤載為987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一均誤載為9876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編號8、11、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6萬元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1)犯罪日期104年4月6日、104年4月9日(聲請書附表一均誤載為104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03、4222、4258號、105年度偵字第1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84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66號附表二(併科罰金部分)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侵占宣告刑併科新臺幣131,510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併科新臺幣356,000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3)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3年11月22日下午2時至4時許103年6月18日上午5時許104年1月27日清晨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842、2112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082、20141、232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9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10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5年8月24日105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10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16日105年12月1日106年1月24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851號(105執助46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631號(105執助46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罰執字第237號(106罰執助4)編號456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併科新臺幣226,740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6)併科新臺幣32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7)併科罰金新臺幣141,558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8)犯罪日期103年11月17日104年2月6日103年9月27日晚間某時至28日凌晨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62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331、1235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106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27日107年3月7日106年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8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0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9876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8日107年5月31日107年6月14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41號(106執助145)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89號(107執助268)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編號6、9、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編號789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併科新臺幣141,558元併科新臺幣141,558元併科新臺幣38,850元犯罪日期103年9月29日凌晨5時許103年10月4日下午4時59分前某時103年10月12日下午5時許(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二均誤載為987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二均誤載為987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二均誤載為9876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14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編號6、9、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併科新臺幣48,642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2)併科新臺幣2,889,000元(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3)犯罪日期103年12月15日晚間7時許104年4月6日、104年4月9日(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104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08、12951、2092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105偵緝1165)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03、4222、4258號、105年度偵字第1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16日106年12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書附表二誤載為987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84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107年8月30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876號(107執助282)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66號編號6、9、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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