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蕭崑風
李麗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宏穎 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7,260元
【計算式:(2,813.551,200)+(876.28134550/876
28020,000)=6,067,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鎮○○段204、20
4之1、221、221之1、222、222之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及舊式人工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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