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耀文梁興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一、聲請人之受扶養人 梁劉素英 及其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1條第2項規定之期限始聲請本件,故應補費)│├───────────────────────────┤│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四、應補正:││(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10月14日││至108年10月13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五、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至108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至108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六、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七、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如房屋租賃契約等)。│├───────────────────────────┤│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九、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3)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十、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4)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6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十一、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3)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4)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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