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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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5號
聲請人 魏劭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正一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完全原因事實及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
二、提出新竹縣○○鎮○○路00巷0弄0號、新竹縣○○鎮○○路00巷0弄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異動索引。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並未提出新竹縣○○鎮○○路00巷0弄0號、新竹縣○○鎮○○路00巷0弄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異動索引,無從認定聲請人主張請求是否正確,且訴之聲明亦未臻明確。爰命聲請人補正訴之聲明後,一併更正記載正確訴之聲明、完全原因事實及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