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補字第911號原告 黃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樊嘉傑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5,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橋頭簡易庭法官張淨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