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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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67號
原告 陳沛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吉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㈠、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用31,5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㈡、請就請求項目中之交通費、看護費、術後營養品及租屋費用部分,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證明及計算方式,並附具繕本到院。
㈢、請以書狀釋明所支出「租屋費用」與被告侵權行為間具有何種相當因果關係(即有此侵權行為,一般情形下通常均會發生同樣損害結果)。
㈣、請提出「鋼板移除手術」之估價單或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