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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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68號
原告 黃正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興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㈠、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6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用60,0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㈡、就所請求醫療費用、車輛維修費用部分,提出相關單據證明,並附具繕本到院。
㈢、請提出工資損失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