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8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昱樺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2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須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