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55號

原告 曾蔡麗英

訴訟代理人 鄭鴻威 律師

被告 陳建文

訴訟代理人 王國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洪凌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