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55號
原告 曾蔡麗英
訴訟代理人 鄭鴻威 律師
被告 陳建文
訴訟代理人 王國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洪凌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55號
原告 曾蔡麗英
訴訟代理人 鄭鴻威 律師
被告 陳建文
訴訟代理人 王國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