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聲字第1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異議人 洪德耀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07446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111年4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層敲打爵士鼓,有妨害安寧之情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未故意製造噪音擾鄰,地下室工作室已有施作隔音,聽檢舉人的錄音檔,覺得聲音並未達到誇張的大聲,且於晚上9時前結束,已避開鄰居休息時間,為此聲明異議。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故如所製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即可認為妨害公眾安寧。
四、經查,報案人 曹玉福 於警詢時稱:我B1鄰居通常都在地下室打鼓,這鼓聲因回音的關係,造成大廈的住戶受影響,打鼓時段是早上8點到晚上7點這段時間,但時間不固定,每次持續時間約2、3小時,中間會休息一下再繼續等語,及報案人 湯心 勇於警詢時稱:我樓下鄰居時常有打鼓聲,發出噪音和震動騷擾我,已經與打鼓者父親溝通多次且報警勸導,但未有成效,由於打鼓位置是在地下一樓,所造成的聲響及回音造成大樓許多住戶的困擾,打鼓時段是早上8點到晚上8點半這段時間,但時間不固定,每次持續時間約2小時,中間會休息一下再繼續等語,且報案人不僅一人,另有湯心勇於警詢之陳述可資對照,可知異議人在地下室打鼓確已影響到同大樓其他住戶,聲明異議人確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違序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款1,000元,核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