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484號聲請人 王振志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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