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崔美娟 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98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除存款448元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JSE199980號保單(價值準備金51,479元,質押貸款本金48,000元)、A5EE429420號保單(價值準備金192,647元,質押貸款本金178,838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切結書在卷可稽,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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