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50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