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余奕賢 被告 黃中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本於租賃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遷讓租賃之房屋,乃因租賃權涉訟。又依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兩造約定租賃期間自100年4月15日起至102年4月15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6,500元。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5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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