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海雄法定代理人蔡爵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蔡海雄業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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