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7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麟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家麟犯重利罪,共玖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證據欄之記載予以補充及更正如附表所示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家麟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9筆貸款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而被告該9筆貸款行為均貸款予不同之被害人,應屬犯意各別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金錢,反利用他人急迫之際而牟取厚利,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等節固值非議,然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本票、國民身分證、汽車駕照、全民健保卡等物,乃被害人所交付供作借款擔保或證明之用,於清償欠款時,依法得請求返還,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自不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借款時間│交付地點│借款金額及計│繳款方式(日會)│附註:證據││││││息方式(新臺││(本票面額均為新臺││││││幣)││幣)│├──┼────┼────┼──────┼──────┼────────┼─────────┤│1│ 張宗華 │99年4月2│臺南市○○街│借款20,000元│每十天需分別繳交│⑴楊家麟自白。││││及同年6│附近│及30,000元先│利息2,000元、│⑵張宗華證述。││││月18日││分別扣除利息│3,000元。│⑶發票人:張宗華、││││││2,000元及││發票日:99年4月2││││││3,000,分別││日、面額:9萬元、││││││實拿18,000元││及發票人:張宗華、││││││、27,000元。││發票日:99年6月18││││││││日、面額6萬元之本││││││││票各1張。││││││││⑷張宗華國民身分證││││││││正本1張。│├──┼────┼────┼──────┼──────┼────────┼─────────┤│2│ 陳雅慧 │99年5月│臺南市不詳地│借款30,000元│每十天需繳交利息│⑴楊家麟自白。││││27日│點│先扣除利息│3,000元。│⑵發票人:陳雅慧、││││││3,000元,實││發票日均為:99年5││││││拿27,000元。││月27日、面額均為:││││││││2萬元之本票3張。││││││││⑶ 陳雅惠 汽車駕照1││││││││張。│├──┼────┼────┼──────┼──────┼────────┼─────────┤│3│ 胡乃文 │99年8月│臺南市不詳地│借款10,000元│每十天需繳交利息│⑴楊家麟自白。││││1日│點│先扣除利息│1,000元。│⑵發票人:胡乃文、││││││1,000元,實││發票日:99年8月1││││││拿9,000元。││日、面額:2萬元之││││││││本票1張。│├──┼────┼────┼──────┼──────┼────────┼─────────┤│4│ 郭昭廷 │99年2月│臺南市不詳地│借款10,000元│每十天需繳交利息│⑴楊家麟自白。││││26日│點│先扣除利息│1,000元。│⑵發票人:郭昭廷、││││││1,000元,實││發票日:99年2月26││││││拿9,000元。││日、面額2萬元之本││││││││票1張。│├──┼────┼────┼──────┼──────┼────────┼─────────┤│5│ 王明仁 │99年3月│臺南市不詳地│借款20,000元│每十天需繳交利息│⑴楊家麟自白。││││9日│點│先扣除利息│2,000元。│⑵發票人:王明仁、││││││2,000元,實││發票日:99年3月9││││││拿18,000元。││日、面額:1萬元及││││││││發票人:王明仁、發││││││││票日:99年7月28日││││││││、面額2萬元之本票││││││││各1張。│├──┼────┼────┼──────┼──────┼────────┼─────────┤│6│ 蕭育宗 │99年│臺南市不詳地│借款20,000元│每十天需繳交利息│⑴楊家麟自白。│││││點│先扣除利息│2,000元。│⑵蕭育宗國民身分證││││││2,000元,實││及全民健保卡各1張││││││拿18,000元。││。│├──┼────┼────┼──────┼──────┼────────┼─────────┤│7│ 林雅菁 │99年8月│臺南市不詳地│借款10,000元│每十天需繳交利息│⑴楊家麟自白。││││13日│點│先扣除利息│1,000元。│⑵林雅菁證述。││││││1,000元,實││⑶發票人:林雅菁、││││││拿9,000元。││發票日:99年8月13││││││││日、面額:2萬元之││││││││本票1張。││││││││⑷林雅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全民健保卡正││││││││本各1張。│├──┼────┼────┼──────┼──────┼────────┼─────────┤│8│ 黃國銀 │99年7月│臺南市不詳地│借款10,000元│每十天需繳交利息│⑴楊家麟自白。││││4日│點│先扣除利息│1,000元。│⑵黃國銀證述。││││││1,000元,實││⑶發票人:黃國銀、││││││拿9,000元。││發票日:99年7月4││││││││日、面額:2萬元之││││││││本票1張。││││││││⑷黃國銀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全民健保卡影││││││││本各1張。│├──┼────┼────┼──────┼──────┼────────┼─────────┤│9│ 憑國賢 │99年3月│臺南市不詳地│借款30,000元│每十天需繳交利息│⑴楊家麟自白。││││3日│點│先扣除利息│3,000元。│⑵發票人: 馮國賢 、││││││6,000元,實││發票日:99年3月3││││││拿24,000元。││日、面額:6萬元之││││││││本票1張。││││││││⑶馮國賢全民健保卡││││││││及汽車駕照各1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