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蔡緯達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複代理人 湯巧綺 律師被告 蔡易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王嘉豪 律師 黃聖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萬6,7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及第3項則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與上開分割共有物之請求間,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亦非其附帶請求,自應併計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同年6月30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萬4,001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4,001元;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8,462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爰參照上述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5萬6,739元,屬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合計52個月),據此計算核定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6萬24元(計算式:1萬8,462元/月×52個月=96萬24元)。茲以原告上開各項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4萬764元(計算式:315萬6,739元+2萬4,001元+96萬24元=414萬7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編號土地/建物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2分之1294萬939元【計算式:105.4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萬5,800元/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1/2(權利範圍)=294萬939元。】。2臺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號)2分之121萬5,800元【計算式:民國113年房屋總現值43萬1,600元×1/2(權利範圍)=21萬5,800元(課稅期間112年7月至113年6月,見本院卷第21頁)】。合計315萬6,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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