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呂沛霖 被告 蔡鎮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