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祥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祥銘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12時1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當場扣得供己施用毒品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3.4公克);其另於111年6月13日23時50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成功路與新樂街口,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當場扣得供己施用毒品之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合計1.94公克)。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7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爰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祥銘之居所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前於110年1月21日12時1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
00號之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為警於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供其施用毒品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3.4公克);其又於111年6月13日中午某時許,位於高雄市岡山區之大岡山停車場,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50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成功路與新樂街口,因另案為警緝獲,並當場扣得供己施用毒品之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合計1.94公克);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7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橋頭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橋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5包等物,均經鑑定後,
其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含包裝袋1只,毛重均詳如附表所示)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8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聲沒卷第13頁),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而屬違禁物,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分別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均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壹點參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貳點壹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陸零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伍肆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捌零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