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劉育睿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梁家惠 律師原告與被告 施育潔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