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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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屏小字第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及古.察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均至
清償日止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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