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姵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姿秀 (即 張晉碩 之繼承人)
張培衡 (即張晉碩之繼承人) 張力常 (即張晉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晉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