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4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水定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水定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侵占之遺失物價值非鉅,且業經被害人領回,對被害人所生危害尚非重大,暨其犯後坦承不諱,又被告前雖曾因選舉罷免法案件經科處有期徒刑1月之刑責,然經諭知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前段之規定,其所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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