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相對人即債務人東環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朝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