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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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
號以上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重訴字第40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2,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