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救字第3號聲請人 林峻嘉
林峻源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關麗英 代理人 劉倩妏 律師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酌聲請人及其等基本生活需要等情,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