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43號原告 李秀容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法定代理人 劉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 林文印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俊秀」。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第一、二行「王偉先」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俊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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