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 黃祥發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被告 曾泉茂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被告 江春貴 被告 楊麗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銘豐 被告 何連逸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連治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將其等所有坐落在原告所有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占有之土地返還原告,然未確定占有之面積,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124元。嗣本院於審理程序中,囑託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建物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結果為374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1,900元/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為4,450,6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係45,154元。
從而,本院溢收第一審裁判費2,970元(48,124-45,154=2,970),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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