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23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4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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