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7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二、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