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76號
原   告  林麗芬
被   告  林弘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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