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顏士勛 (兼 顏連豊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 律師
陳琮涼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顏怡瑄 被告鑽發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即反請求原告 顏旻靖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宥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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