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宋晏昇 被告 郭右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緝字第1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子涵